一、六盘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一)法律依据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97年8月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11月发布的《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实施意见》。
(二)登记条件
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重点项目,在开工后六个月内进行登记,在建的重点建设项目,每年6月份前进行登记。
(三)工作流程
1.报送
项目单位填写《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后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汇总报送省档案局。
2.登记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后及时进行项目档案登记管理。
(四)办理时限
无法定时限,承办时限。收到登记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
(五)是否收费
否
(六)是否年检
否
(七)年检是否收费
否
二、建设项目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一)归档的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真实记录和准确反映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法律性手续齐全。
(二)建设项目的文件材料收集、竣工文件的编制、项目文件的整理与归档应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要求,建设项目的基建、照片、声像、电子档案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规范整理。
三、六盘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流程
(一)法律依据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6月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08年6月发布的《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二)专项验收申请
1.申请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条件:
(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建设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3)完成了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4)基本完成了建设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2.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审批单位的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自检报告。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
(3)对照《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自检评分说明。
(三)工作流程
1.申请材料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查是否具备验收条件。
2.处置
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从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不予验收的答复,并提出整改意见。
对达到验收条件的,从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档案专项验收组,并印发验收函。
3.组织验收
验收组对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4.决定
对验收合格的,组织验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项目档案通过验收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复核。
(四)办理时限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是否收费
否
(六)是否年检
否
(七)年检是否收费
否
四、六盘水市档案局监督指导科联系方式
联系 人:石 进,孙浩然;
联系电话:0858-8324124
通信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72号
邮政编码:55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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